广东省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和年度备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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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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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工作规范
根据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十二条,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经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市饲料管理部门报我厅审查发证。
(一)申请
1.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除外)产品的企业(包括设立、迁址、增项、持旧证及其他),应向企业生产所在地市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一式四份,A4纸打印,三份报受理审核的市饲料管理部门,企业存档一份。申请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及《申请书》附件要求“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1-14项中所规定的相关资料。《申请书》格式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http://www.chinafeed.org.cn)和广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gd.agri.gov.cn)下载。
3.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应向生产地所在市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递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原件,并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经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省农业厅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变更法人的,还应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二)受理
4.市饲料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核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市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专家评审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企业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考核,必要时省饲料办组织实地复核。专家现场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含评审组现场评审完毕后,将材料送交市饲料管理部门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三)现场考核评审
6.市饲料管理部门应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工作领域应当包括饲料加工、饲料机械、饲料检测、饲料质量管理等。每次现场考核评审前,由市饲料办从专家库中抽取包括饲料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指定一人作为组长。评审组应遵守《饲料工作现场评审人员廉政和工作纪律》(见附件1)和《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纪律》(见附件2)。
7.市饲料管理部门每次组织现场评审前从饲料法律法规试题库抽取试题,打印成试卷交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书面考核。
8.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按照《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组长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送交市饲料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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