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广东各县至少一家兽药企业试点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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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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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农业厅颁发了《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2012年3月1日后,我省将全面取缔非兽药GSP经营企业。
方案提出,坚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严格标准、按时完成”的工作方针,通过在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许可,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
方案规定,各市、县负责对辖区内兽药企业进行GSP指导,2010年4-8月分别选定1-2个化药和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以及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兽药GSP试点培育,12月之前统一组织观摩评审验收。到2011年2月,全省各县(区)至少开展一个兽药GSP试点并通过验收。2011年起加快兽药GSP实施进程,全面推进,确保到2012年3月1日前完成现有兽药经营企业的GSP评审。2012年3月1日之后,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省农业厅成立了广东省兽药GSP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兽药GSP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管局长负责协调工作。广东省兽药GSP工作组长陈福林,副组长蔡树淦。组员包括:余业东(兼GSP办公室主任)、刘付启荣(兼GSP办公室副主任)、罗建民(兼GSP办公室副主任)、李小云(兼GSP办公室副主任)、曾平、林海丹、肖田安、陈迎丰、廖雁平、李跃龙、邓国东、魏海涛。
据悉,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将负责起草《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纪律》,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起草《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广东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等各项实施兽药GSP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相关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配合并制订本辖区的实施办法。
个体户要退出兽药经营
广东省兽药GSP办公室副主任罗建民就兽药GSP问题接受了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
问:请问我省的兽药GSP实施细则何时出台?
答:目前我们正在制定实施细则,经2次向各市县主管部门和社会征求意见后,将于6月下旬出台。这是符合农业部要求的。
问:方案中提到“相关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配合并制订本辖区的实施办法”,是否允许各地措施不一样?
答:各地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主要指他们辖区内的实施进程和配套措施等,并不等于各地的方案和原则会大不一样,根据农业部规定,只有省级畜牧部门才能制定细则。因此广东的具体要求和原则将是全省统一的。
问:方案要求开展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对全省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人员状况、经营场所、仓储条件及营业额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全面掌握我省兽药经营企业的第一手资料,以利于制定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我省目前兽药经营单位有多少?
答:由于审批化药、中药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权力在市县,省畜牧兽医部门并没有特别准确的经营单位数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约有各类兽药经营主体10000家。其中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农业厅颁发,数据是141家。
问:此前,有业内人士认为,兽药GSP认证将使一半经销商退出,您是否认同?
答:这个不好评估。但兽药GSP的设计确实有一定门槛,将有一部分人不符合要求。不能不管他们,第一是鼓励他们转行,第二是鼓励他们加入连锁经营。
问:由于历史的原因,个体户目前是经营兽药的主要群体,执行兽药GSP是否将禁止个体户经营?
答: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早已规定,兽药经营主体是企业。3月全国各省级兽医部门在昆明开会讨论过这个问题,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已基本达成共识,实施兽药GSP后,经营主体应该统一成企业和有法人资质的事业单位,个体户必须退出,这对规范行业有利。当然,对各地的情况不能一刀切,比如乡镇一级的、县一级的,GSP的硬件要求会不一样。
问:方案要求,今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重新梳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程序性规定,经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为申请企业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过度期的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兽药GSP早已在《兽药管理条例》中埋下伏笔。今后新入行的经营单位必须通过GSP才能发证。如果某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恰好在2010年3月-2012年3月到期,必须在省农业厅颁布GSP实施细则后通过兽药GSP认证,才能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两年之中,即使某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没到期,根据农业部GSP规定,也必须在2012年3月前通过GSP才能继续经营。
摘自: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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