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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饲料企业销售合同的几大管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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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4-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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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饲料企业销售合同的几大管理误区
文?海大集团总裁办 颜水江
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最佳手段,尤其是在法律风险多发的销售环节,企业更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及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一些饲料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有待完善。在合同订立阶段,一些企业往往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甚至还存在不签订合同的现象,留下了很大的合同风险与合同纠纷隐患。在履行合同期间,往来单据,交接合同标的手续等缺乏必要的记录与妥善的保管,发生诉讼后往往找不到证据。有的企业没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审批流程,仅将合同管理职能分解到各部门分别管理,无法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合同的确切状态及应采取的合同措施,导致合同管理漏洞不断。笔者为此收集了近年来一些饲料企业发生的案例进行解析,为大家列出几大误区。
误区一 不授信的客户可以不签订合同
风险指数:★★★★
案例:经销商张某在其所在地起诉某饲料企业,称用了该企业的饲料后导致养殖户的鱼苗大面积死亡,要求该企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间接经济损失。因该企业未对其授信,故没有签订合同。张某以产品质量侵权为由到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该企业为应诉多次往返两地,非常被动。
分析:销售合同不应只为授信而生,而应当与所有交易的客户都签订合同。因为销售合同不仅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也会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检验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不签订合同,对前述内容约定不明,如遇到上述经销商或养殖户遭受损失问题,则随时可能被说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从而要求退货或索要天价赔偿。所以建议各饲料企业与有交易的客户都签订销售合同,对买卖环节约定清楚,对这种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先行预防,面对案中的情况就不会疲于应对了。
误区二 合同的条款越简单越好
风险指数:★★★
案例:某饲料企业与经销商李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中“奖励”一条写到:“销量400吨,奖励50元/吨”。李某当年完成了380吨,年终结算时却出现了问题,李某要求企业结算折扣后再结清所欠货款,而企业则认为李某当年并未完成400吨的销售任务,也未付清欠款,故不予结算,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分析:外国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页数通常在10页以上,合同中对每一个概念都会进行严格的界定,对每一种合同行为都会进行精确的表述,因为在高度法治的国家市场经济中,合同的条款就是交易双方要遵守的准则,即便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也会不厌其烦地商定细节。而国内,尤其是农村则没有这种重视合同的传统,许多经销商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时候会说“我们当初是这么说的”、“你当初是这样答应我的”,如本案中“销量400吨,奖励50元/吨”的表述,对完成400吨的销量是否奖励的前提,就可以有两种理解,对付清货款是否是结算奖励的前提,也未作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就可能判决合同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作出不利于企业方(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的解释。所以,我们在拟定合同时,准确全面的表述应放在第一,文字简练放在第二,对折扣、奖励、违约责任等尤其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不妨多写几笔。
误区三 传真签订的合同、对账单、欠条具有证据效力
风险指数:★★★★★
案例:一经销商拖欠某集团子公司货款20多万元,因其所在地距离该子公司较远,平日往来的对账单等均是以传真方式签订。后该经销商多次拒绝偿还货款,该公司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谁知该经销商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对业务员出言不逊:爱告你告去,我问过律师,你没证据证明我欠你的钱。幸好该公司留有该经销商授权司机拉货的委托书,并实地拍摄了经销商店铺的存货,结合送货单及司机的证人证言,最终赢了官司。
分析: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其它证据来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仅有传真件是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传真件极易伪造,也不容易保存。饲料企业的经销商多数是农村的个体户,发传真时就到镇上找传真机,这样一来连传真件上的发送号码都和经销商无关了。对账单、欠条是证明客户欠款数额的关键证据,所以建议业务员不要怕山高路远,一定要让欠款人当面签字,以免让想逃债的人钻了空子,比起这20多万元,几百元的路桥费只是零头。
误区四 代经销商找司机拉货没有多大风险
风险指数:★★★★
案例:某企业与经销商何某签订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何某或何某委托司机到厂提货。2008年7月,业务员李某接到何某要货的电话,为尽快送货,遂自行安排司机吴某到厂提货50吨后送交何某。后何某因拖欠货款被该企业告上法庭,双方在质证阶段,何某认为司机吴某签字的送货单并非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故不予认可。因合同中约定提货必须经何某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故法院最终认定何某并未提取这50吨饲料,该企业为此损失货款4万多元。
分析:许多饲料企业的销售合同中对交货方式都有案中类似的约定,但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很多人也如同业务员李某一样,图方便自行找司机送货。一旦发生纠纷,法院要看的只是证据,并依靠双方确认的证据来还原交易的环节,既然合同约定了提货委托人与签收人,那么其他任何人代签代送在法律上都不具备效力,如果经销商存心想赖掉这批货,企业方就只有哑巴吃黄连了。其实,如果企业觉得按合同约定的提货人操作不方便,不妨找经销商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业务员可以自行找司机送货,那么这方面的风险也就可以规避了。
误区五 在农民的房产上设定抵押
风险指数:★★★★
案例:某企业给经销商王某授信50万元,同时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刚在农村盖好一栋三层楼的洋房,遂把产权证押给了该企业。后因王某经营不善导致巨额亏损,拖欠该企业货款30余万元,该企业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该房产,经咨询得知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不能设定抵押,无奈之下只有放弃诉讼。
分析:饲料企业的经销商多数是农民或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按《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农民的耕地、自留地、宅基地、房产是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设定抵押的,当前国情决定了农民的融资渠道相当匮乏,本来土地、房产是最有价值的担保物,但在农村用土地、房产设定抵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在要求经销商提供担保时,建议首先审查一下他们的房产证,如果是农村的房子,则最好降低授信额度,或要求其另行提供担保。当然,如果经销商实在没有其它财产和保证人,拿着他的房产证也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误区六:不约定诉讼案件的管辖地
风险指数:★★★
案例:珠三角某企业市场广阔,产品远销大西南,钱某是广西某地的经销商,所在地非常偏僻,从企业到钱某所在地开车需要两天时间。2007年12月,钱某拖欠该企业货款10万多元,由于未签订合同,对账单上也未约定管辖法院,该企业不得不到被告钱某所在地法院起诉,从起诉到执行前后来回不下七八趟,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费尽周折才追回货款。
分析: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偏远地区尤其严重,且诉讼过程复杂漫长,立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交证据材料、开庭、和解、申请执行等许多环节都要与法院打交道。因此,到外地的法院起诉应诉是不明智的选择,说不定审理、执行的法官与经销商有友好关系呢。所以建议各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增加一条,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地约定在企业方所在地,或在欠条、对账单上进行注明,这样会省掉很多麻烦,也大大增加了追回欠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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